2022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遗属待遇(含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有新变化了。
新政策对参保人员(含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不同的缴费年限和领取年限等情形做出了详细规定,进一步体现了社会公平性,鼓励人们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具体有哪些调整,一起来看看吧。
一、领取条件是什么?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去世的,其遗属可以领取遗属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二、遗属待遇标准是多少?
(一)丧葬补助金标准
按照参保人员去世时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 倍计算。2021 年,湖北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3357 元,即 2022 年丧葬补助金标准为 6714 元。
(二)抚恤金标准
1.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
以去世时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最低 3 个月保底,最高 24 个月封顶)。
缴费年限 | 发放月数 | 2022 年标准 |
不满 5 年 | 3 个月 | 10071 元 |
满 5 年不满 10 年 | 6 个月 | 20142 元 |
满 10 年不超过 15 年 (含 15 年) | 9 个月 | 30213 元 |
15 年以上的 | 每多缴费 1 年,发放月数增加 1 个月,缴费年限 30 年以上的, 按照 30 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 24 个月 | 30213 元至 80568 元 |
2.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
以去世时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计发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同时,每领取 1 年基本养老金,抚恤金减少 1 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 9 个月(即最低 9 个月保底,最高 24 个月封顶)。
需要注意的是: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 5 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具体举例如下:
<strong>例一:</strong>我市某企业退休人员赵某,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为 34 年,2022 年 1 月去世,共领取基本养老金 4 年,个人账户余额 27000 元。
其遗属待遇:
(1)丧葬补助金=湖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 倍计算=3357×2=6714 元。
(2)抚恤金=湖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计发月数=3357×20=67140 元。(注:缴费满 30 年计发月数为 24 个月,每领取 1 年基本养老金,发放月数减少 1 个月,即 24-4=20 个月)
赵某遗属待遇合计为(1)+(2)=73854 元。加上个人账户余额 27000 元,其遗属共计可领取一次性待遇 100854 元。
<strong>例二:</strong>我市某企业退休人员钱某,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为 35 年,2022 年 1 月去世,共领取基本养老金 16 年,个人账户余额 0 元。
其遗属待遇:
(1)丧葬补助金=湖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 倍计算=3357×2=6714 元。
(2)抚恤金=湖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计发月数=3357×9=30213 元。(注:缴费满 30 年计发月数为 24 个月,每领取 1 年基本养老金,发放月数减少 1 个月,即 24-16=8 个月。小于最低计发月数 9 个月,则按 9 个月计算)
钱某遗属待遇合计为(1)+(2)+个人账户余额 0 元=36927 元。
<strong>例三:</strong>我市某企业退休人员孙某,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为 22 年,2022 年 1 月去世,共领取基本养老金 5 年,个人账户余额 13000 元。
其遗属待遇:
(1)丧葬补助金=湖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 倍计算=3357×2=6714 元。
(2)抚恤金=湖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计发月数=3357×11=36927 元。(注:缴费年限 15 年以上的,每多缴费 1 年,发放月数增加 1 个月,即 9+【22-15】=16 个月;每领取 1 年基本养老金,发放月数减少 1 个月,即 16-5=11 个月)
孙某遗属待遇合计为(1)+(2)=43641 元。加上个人账户余额 13000 元,其遗属共计可领取一次性待遇 56641 元。
<strong>例四:</strong>我市某企业职工李某,养老保险累计缴费 31 年,2022 年 1 月去世,个人账户余额 80000 元。
其遗属待遇:
(1)丧葬补助金=湖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 倍计算=3357×2=6714 元。
(2)抚恤金=湖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计发月数=3357×24=80568 元。(注:缴费满 30 年计发月数为 24 个月)
李某遗属待遇合计为(1)+(2)=87282 元。加上个人账户余额 80000 元,其遗属共计可领取一次性待遇 167282 元。
<strong>例五:</strong>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王某,养老保险累计缴费 3 年,2022 年 1 月去世,个人缴费计入个人账户总额为 8200 元,个人账户余额 9000 元。
其遗属待遇:
(1)丧葬补助金=湖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 倍计算=3357×2=6714 元。
(2)抚恤金=湖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计发月数=3357×3=10071 元。
但因王某缴费年限不足 5 年,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缴费记入个人账户部分(8200 元),即王某遗属待遇为 8200 元。加上个人账户余额 9000 元,其遗属共计可领取一次性待遇 17200 元。
除此之外,还有以下两点需要注意!!
一、在职参保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含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由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并支付遗属待遇。退休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strong>例六:</strong>我市某企业在职职工张某,先后在武汉、襄阳、咸宁等地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后在黄石市本级工作参保,2022 年 1 月份去世。因其最后参保地为黄石,其遗属待遇领取地为黄石。
二、若同时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条件的,由其遗属选择其中一种领取。已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并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死亡的,其遗属不再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
<strong>例七:</strong>我市某企业职工黄某同时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存在参保记录,于 2022 年 1 月去世,其符合两者遗属待遇领取条件。其遗属可以选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遗属待遇其中一种领取。
<strong>例八:</strong>我市退休人员何某,办理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后,每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22 年 1 月何某去世,其遗属只能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遗属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