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于2022.03.27-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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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5 号)规定: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7 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7 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3 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其中,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3 号):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4 号)延长到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6 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 2022 年 3 月 31 日前,已按 3%或者 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分两种情况开具 1%征收率发票: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 2022 年 3 月 31 日前,已按 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
2.已按 1%征收率申报未开票增值税收入,可以按 1%征收率补开具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