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文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3 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特此公告
二、补充内容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2 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规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总结: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应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5%×20%=应纳税所得额×2.5%
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应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5%×20%=应纳税所得额×5%
【例】一个年应纳税所得额为 300 万元,其他条件都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要求的企业,按照新出台的优惠政策,如果其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符合条件,其仅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12.5 万元(100×12.5%×20%+200×25%×20%=12.5 万元)。
但是,接上例,如果年应纳税所得额为 300.0001 万元,就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要求的企业,如不考虑高新技术企业等特殊情况,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约 75 万元(300.0001×25%=75 万元),这 0.0001 元的代价有点高。
2、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