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5%基本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 25%。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
二、小型微利企业适用 20%税率
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8 号)第一条。
三、适用 15%税率
1.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 号)第一条。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 号)
3.平潭综合实验区符合条件的企业
自 2021 年 1 月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设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9 号)第一条、第五条。
4.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 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自 2020 年 1 月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60%以上的企业。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 号)第一条、第四条。
5、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
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70%以上的企业,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起,可减按 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60%以上的企业。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14 号)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20 年第 23 号)第一条。
6.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
自 2020 年 1 月 1 起,对新片区内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相关产品(技术)业务,并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自设立之日起 5 年内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 号)第一条、第四条。
7、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自 2019 年 1 月 1 起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备注税费优惠政策至 2023 年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 2022 年 1 月 19 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9 年第 60 号)第一条、第四条。
四、适用 10%税率
1.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0 年第 45 号)第四条、第十条。
2.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即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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