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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管理费不应计入财务费用?

1、问:银行的手续费和账户管理费,应如何计账?可以都做在财务费用吗?还是管理费计入管理费用啊?取得专票可以抵扣进项吗?

答:企业发生的银行账户管理费用,账务上计入管理费用-办公费,转账手续费计入财务费用-手续费,如果这两类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可以抵扣进项税。

2、问:税局发现一张进项发票是失控的,企业当时是正常交易,已经 5 年了,应该怎么处理?

答:(一)企业取得的进项发票如果存在失控发票,建议可以先联系开票企业确认失控的原因,如果属于对方误操作,可以做进项转出,再取得重新开具的发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旦被认定为失控,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纳税信用 A 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第 1 条处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8 号)第三条

3、问:从邯钢进货同时支付了物流运费,收到的是邯钢的货物进项发票和铁路公司的发票,但是企业付款是直接付款给邯钢的,没有直接支付给铁路部门,这样造成的三流不一致情况,应该怎么处理?

答: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冀国税发[2000]29 号)第四条第(6)问规定,对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单位与所支付款项的单位不一致时,其进项税金是否可以申报抵扣?按国税发〔1995〕192 号文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考虑到目前企业经营方式的多样性以及三角债务的大量存在,所以,在要求企业规范货款支付方向的同时,可由企业申报经县级税务机关严格审核把关,对情况属实者暂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建议企业和供货单位联系,取得供货单位委托运输单位进行运输,同时代为收取运输费用的相关合同或协议,企业根据此协议可以用铁路公司的运输发票冲抵供货单位的往来挂账。

4、问:生产销售实木素板是否缴纳消费税?

答:实木地板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生产销售实木地板需要缴纳消费税。范围包括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未经涂饰的素板也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 2008 年第 539 号)

5、问:企业销售自产新型墙体材料,可以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如因环保受到处罚,会影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吗?

答: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 1 万元以下罚款除外),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 36 个月内,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 号)

6、问: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过 500 万后,应在什么时间办理转一般纳税人登记?

答: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 15 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 5 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 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政策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3 号)

7、问:个人运输费可以去税务局代开发票吗?

答:可以的,个人运输费可以去税务局代开发票。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8 号)规定,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税务机关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而是由纳税人依法自行申报缴纳。

8、问:我公司为进出口外贸公司,该货物的出口退税率也是 13%,主要通过一达通进行代理出口贸易,销售后没有开发票,请问申报增值税可以直接免税申报吗?

答:如果出口的为有退税率的货物,且符合退(免)税条件,是需要暂按未开发票进行增值税免税申报的。

提示:后期需补开发票进行退税申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 号)第二条  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2 号)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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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6 21:2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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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条回复 A文章作者 M管理员
  1. 冬瓜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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