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农产品贸易公司,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农产品获取的 1%专票,能否享受根据票面金额按照 9%计算进项税额的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12366 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 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依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 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 13%税率货物的,按照 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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