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于2021.06.26-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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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对象有哪些?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对象是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残疾人的界定范围是什么?
《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级的人员。
三: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是多少?
以江苏省为例:
江苏省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 1.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的 1.5%比例,应当缴纳保障金。
四: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符合哪些要求?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应符合以下要求: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 1 年以上(含 1 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五:职工工资总额的组成包括哪些?
职工工资总额由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组成,是职工的应发工资。计算口径以国家统计局指标解释为准。
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 1 年以上(含 1 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月初在职职工人数+月末在职职工人数)÷2;
年在职职工人数=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之和÷12 。
七: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应向主管的残疾人联合会申报核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由残疾人联合会对用人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人数进行核实。
用人单位如对审核后的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存在疑问,可与当地残联联系。
八: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如何确定?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注: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 3 倍降低至 2 倍。
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2 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2 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2 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九:什么企业可以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在职职工人数在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注意:非企业不享受免税,比如注册类型为民办非企业的单位。
最后,特别提醒:
1、即使符合减免条件,不需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也应进行申报(当地不需要申报的除外)。
2、若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或者按期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3、若单位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但是申报表里未带出安置残疾人人数的,可以核实当地残联部门是否办理过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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