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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7 月 1 日起:税费征管又发生变化

1.《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 号)

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自然资源部(本级)按照规定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同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选择在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安徽、青岛、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省(区、市)为单位开展征管职责划转试点,探索完善征缴流程、职责分工等,为全面推开划转工作积累经验。暂未开展征管划转试点地区要积极做好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划转准备工作,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全面实施征管划转工作。

2.《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21 年第 12 号)

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期在 2021 年 7 月 1 日以后(含)、所属期为 2021 年 7 月 1 日以前的上述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3.《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1 号)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将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期在 2021 年度、所属期为 2020 年度的上述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上述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4.《财政部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9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 号)

自 2020 年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及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所属期为 2019 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完成。所属期为 2020 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自 2020 年 2 月 1 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5.《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18〕147 号)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将专员办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峡水库库区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以及国家留成油收入、石油特别收益金划转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非税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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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条回复 A文章作者 M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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