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于2021.07.26-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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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慧管家会计为大家整理了 2021 年 1 月开始执行的政策“大礼包”,发票、财政票据、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辆购置税、关税、非税收入等等相关政策,简直应有尽有。
一、两个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
1、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再延续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60%以上的企业,该文件的发布是对原政策的延续。
政策依据:《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2020 年第 23 号)
2、广宣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使用期限再延长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3 号)
二、专用发票电子化时代即将来临
自 2021 年 1 月 21 日起,在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大连、厦门和青岛等 25 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除了上述地区,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 11 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已从 2020 年 12 月 21 日起先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需要的注意的是,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既可以开具电子专票,也可以开具纸质专票。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的,开票方应当开具纸质专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2 号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三、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进一步优化简便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 6 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 1 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 6 万元计算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9 号)
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开始执行
根据文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实施管理,纳税人需自行提交申请列入《目录》。
其中,纳税人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含)前购置的专用车辆,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但尚未办理退税的注意了,纳税人在 2021 年 1 月 1 日后可以继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申请退还已缴税款。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施行时间以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生效或者开具日期为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0 年第 20 号)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0 年第 35 号)
五、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转由税务部门征收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水土保持补偿费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自 2021 年 2 月 1 日起,由缴费人按月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已征收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地区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由缴费人根据人防部门核定的收费金额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1 号)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六、2021 年度申报纳税期限公布
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2021 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 15 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 2021 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 2021 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税总办函[2020]242 号)
七、《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修订
该文件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中包括“0301 纳税人评价”、“0402 报送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实名信息”等 8 个二级指标进行了修订,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指标体系进行了优化完善。文件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7 号)
八、2021 年关税调整方案发布
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进行了调整。包括最惠国税率,关税配额税率,协定税率和特惠税率的进口关税税率调整,税则税目及注释的调整,现行出口关税税率继续实施。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 2021 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20]33 号)
九、《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修订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根据财政部令第 104 号文件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修改后的《办法》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 104 号)
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即将实施
为了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将实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单位在首次执行日,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设立新账,将原账资产、负债和净资产会计科目期末余额进行重分类后转入新账相关会计科目,并基于《办法》的核算基础对新账相关会计科目期初余额进行调整。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20]7 号)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答记者问
十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准则和准则应用指南同步执行
为了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规范政府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第 10 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准则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政府方关于存量 PPP 项目合同会计处理的新旧衔接办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与准则一同执行的还有配套的应用指南,指南中对准则的适用范围的判断、会计科目设置及主要账务处理、财务报表项目、新旧衔接规定等内容进行了应用指导。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 10 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的通知》(财会[2019]23 号)
《(政府会计准则第 10 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应用指南》(财会[2020]19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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