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于2022.09.16-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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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全省房地产产权不动产“清零行动”中,如果房地产开发商未给购房人开具发票,导致购房人无法缴纳契税,办理不动产权证,如何办理?契税税率现在是多少?
答:房屋产权确认登记办证,即不动产“清零行动”这项工作是山西省纪委、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山西省税务局联合开展的一项便民行动,是为了加快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着力提高房屋产权人办证速度,集中力量完成“清零行动”,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所以,就你提出的房地产开发商未给购房人开具发票,导致购房人无法缴纳契税,办理不动产权证,如何办理问题,针对购房人不能取得发票的,分别情况办理:
1、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购房人不能取得发票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2015 年第 67 号公告办理,即购买该新建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房地产转让合同》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实填报包含“承受方及转让方名称、识别号及联系方式”,“合同签订时间”,“转移权属的土地、房屋地址及类别”,“成交价格”等信息的《契税纳税申报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在对有关情况后进行核实后予以受理;
2、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欠税或不积极配合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首先应提供发票,责成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购房人开具增值税发票(销售不动产),房地产开发企业拒不配合的,按照主体分离原则,各级负责不动产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要优先为群众办理不动产权证涉税事宜,同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同步追缴建设单位在建设开发过程中欠缴相关税费;
3、房地产开发企业失联、灭失或走逃,导致购房人未能办理不动产权证。对已纳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清单范围的项目,按照主体分离原则,经市、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启动追缴程序后,可按照购房人持有的《商品房购房合同》签订时的房价或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统一标准作为计税价格,按照现行契税优惠税率先行为购房群众办理房屋涉税事宜。
4、对于销售主体与建设主体不一致的情形,即房屋所有权大证与销售单位(开具发票)不一致,导致购房人不能办理不动产产权证的,各级负责不动产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可凭购房人持有的发票优先为群众办理涉税事宜,同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主体不一致情况是否存在应税行为。
5、买受人通过法院拍卖取得的不动产,没有发票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情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2015 年第 67 号公告,即纳税人不能取得发票的,可持当地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按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上拍卖的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另外,关于契税适用税率问题,根据最新《契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 号)规定,自 2016 年 2 月 22 日起,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对个人首次购房: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 90 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 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 90 平方米以上的,减按 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 90 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 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 90 平方米以上的,减按 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3)自 2016 年 2 月 22 日起,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