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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私户收款?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利用私户偷税被查!

近日,广东省一律师事务所因逃避缴纳税款被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稽查。

该律所于 2017-2019 年期间,通过私人账户收取合同费用 629000.00 元(含税)。该部分收入没有入账,没有开具发票,没有申报纳税,造成少缴税款,已构成偷税

该律所于 2017-2019 年期间,存在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违法行为,利用七位律师(包括四位合伙人律师和三位挂靠律师)的私人帐户收取合同费用合计 629000.00 元,其中通过合伙人律师收取 516000.00 元,通过挂靠律师收取 113000.00 元。律所未对三位挂靠律师取得的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税务局对该律所偷税行为处以罚款共 17019.47 元;对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罚款 6865.55 元,合计罚款 23885.02 元。

用私户收款?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利用私户偷税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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