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31 号),中提到: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继续扩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新增对严重失信行为和破产重整企业的纳税信用修复情形。
一、新增五种情况
1.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
2.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 D 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 12 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3.由纳税信用 D 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 D 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 6 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4.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 D 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 12 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5.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 D 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 D 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 12 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除了这新增的五种情况之外,当前纳税信用修复范围总体上有哪些?修复加分分值和修复标准怎么算呢?


二、提醒
30 日内纠正,即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后 30 日内(含 30 日)纠正失信行为;
30 日后本年纠正,即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后超过 30 日且在当年年底前纠正失信行为;
30 日后次年纠正,即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后超过 30 日且在次年年底前纠正失信行为。
带※内容,是指符合修复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或其管理人申请纳税信用修复时,扣分指标修复标准视同 30 日内纠正,直接判 D 指标修复标准不受申请前连续 12 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条件限制。